• 首例因专利权行使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在富阳宣判

    2025-04-25

    4月21日,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在富阳巡回审判庭作出判决,认定某专利权人未履行标准必要专利披露义务构成垄断行为,判令其赔偿某建筑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该专利权人在参与一项涉及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将其持有的专利写入了标准图集,但未及时披露专利权信息,此后又向使用标准图集的建筑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被诉企业却认为专利权人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起反垄断诉讼。


    “涉案专利是实施标准图集必不可少的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的承办法官唐承飞说。


    “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智保护,是当下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特点。”本案宣判正值杭州法院“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之际。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江桥介绍,“严”是坚持严格保护审判理念,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大”就是优化协作保护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格局;“快”则是强调快速保护,通过运用证据规则、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和临时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救济效率;“同”强调了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国际化营商环境;“智”则体现杭州“数字经济第一城”特色,探索数智保护司法模式。


    当前随着新兴科技的崛起,知识产权涉诉案件呈现“传统产业与新兴领域交织”“司法高效与治理创新结合”的特点,王江桥特别提醒,企业应建立“研发-申请-实施-维权”全周期管理体系,重点关注数据知识产权、算法专利等新型保护规则,以规避风险并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