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者办执照有新规

    2025-04-14

    2025年4月10日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优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通知》正式施行,明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原已登记核发的《市场名称登记证》自动失效。这意味着市场内经营者无法再用《市场名称登记证》代替房产材料来办理营业执照。


    为规范市场管理、方便场内经营者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富阳区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以下新变化:


    第一方面变化是市场开办者的要求,主要分为新办市场开办者和存量市场开办者两类。其中,对于新办市场开办者,应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建议办公司制企业法人,名称的行业表述规范为“市场管理”,经营范围首项应选择“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如果后续不再从事市场经营业态,应当变更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对于存量市场开办者,原来已经以企业法人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开办者,经营范围应当增加“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名称可不变。原来以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市场开办者,应按新要求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第二方面变化是关于市场住所证明的要求。市场开办者在完成经营主体登记的同时,需到区市场监管局许可科完成场地分割备案,便于日后场内经营者办照。备案需有以下材料:房产材料、分割说明、摊位/房间办理执照的租赁证明模版。


    市场开办者完成分割备案后,场内经营者凭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割说明、摊位/房间租赁证明三样材料办理执照。市场开办者如未进行场地分割备案,场内经营者办理执照将正常收取相关地址材料,包括房产材料、分割说明等。


    第三方面变化是关于场内经营者名称的要求。新办场内经营者执照名称将为标准规范的一般个体户(企业)名称表述,不再选择市场个体户,名称不再标注“XX 市场”。存量场内经营者执照继续使用,名称不做强制规范,后续如需变更相关内容,需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规范。